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157號
原告 黃媛鈺
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5,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
書記官廖美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157號
原告 黃媛鈺
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5,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