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再審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六號聲請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蔡新毅 上列聲請人因再審原告 葉炳南 等與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再審事件,聲請指定管轄,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理由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其直接上級法院應依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葉炳南等就聲請人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七日所為一○二年度簡上字第四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因聲請人之現有法官員額編制,於扣除應行迴避之法官後,已無從組成再審訴訟事件之合議庭,為審判權之行使,乃聲請就該再審事件指定管轄法院,依首開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彭昭芬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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