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一號聲請人 許家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 賴營炫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彭昭芬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