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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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維箴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住 同上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林敦熙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抗字第45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佐。查債務人有固定之薪資收入,每月平均約新台幣(下同)21,2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98年度薪資明細及工作獎金明細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個月為一期,分96期,每期清償金額為10,00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960,000元,清償成數為51.03%,依附件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0日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經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且其與配偶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長子00年0月00日生、長女00年0月00日生,有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籍謄本可供佐證。參酌高雄縣98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每人每月9,829元、財政部公告98年度扶養免稅額每人為82,000元等情,是認債務人就每月需支出必要生活費用8,000元及扶養子女之扶養費3,600元之主張堪屬可採,是債務人之收入扣除所提更生方案每個月清償10,000元之餘額,已低於上開之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用11,600元,足認其生活尚符節約,當已盡最大誠意及能力而為清償。
三、依上揭等情況觀之,足認債務人已降低每月個人生活基本需求,並改變往常生活中奢侈、浪費之習慣,樽節支出並學習簡樸生活之狀況下,竭盡所能,將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費用後全數償還予各債權人,本院認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敏蕙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0,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51.03%。││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881,147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960,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18,960│1,164│├──┼────────────┼─────────┼────────┤│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35,922│1,254│├──┼────────────┼─────────┼────────┤││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93,091│2,621│├──┼────────────┼─────────┼────────┤││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84,185│979│││(自慶豐商業銀行受讓)│││├──┼────────────┼─────────┼────────┤│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42,620│758│├──┼────────────┼─────────┼────────┤│6│永豐商業銀行│111,883│595│├──┼────────────┼─────────┼────────┤│7│上海匯豐銀行│156,300│831│├──┼────────────┼─────────┼────────┤│8│陽信銀行│77,360│411│├──┼────────────┼─────────┼────────┤│9│元大商業銀行│92,587│493│├──┼────────────┼─────────┼────────┤│10│聯邦銀行│168,239│894│├──┼────────────┼─────────┼────────┤││合計│1,881,147│10,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