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541元(其中遷讓房屋部分為341,100元、返還管理費、水電費部分為8,4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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