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SAENGARUNNATTAMON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1年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SAENGARUNNATTAMO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SAENGARUNNATTAMO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至受刑人為泰國籍人士,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胡宜如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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