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1年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1款至數款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第1、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元斐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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