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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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南投縣名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俊隆 代理人 李靜慧 相對人 吳秀霞 相對人 岳宇 紳相對人 岳辰旻 相對人 岳辰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岳振財 於民國94年7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新臺幣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7月27日起至124年7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岳振財於94年8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岳振財於100年5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吳秀霞、 岳宇紳 、岳辰旻、岳辰庭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經辦理繼承登記在案,惟相對人等自103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等尚負欠聲請人本金108,36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及約定書影本、業務交易查詢單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4年9月3日通知相對人吳秀霞、岳宇紳、岳辰旻、岳辰庭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均未為陳述。本件相對人吳秀霞、岳宇紳、岳辰旻、岳辰庭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6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名間鄉│ 名松 ││961-1│旱│4716.26│全部│吳秀霞、岳宇│││││││││││紳、岳辰旻、│││││││││││岳辰庭(權利│││││││││││範圍各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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