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原告甲○○
乙○○被告壬○○
庚○○辛○○癸○○己○○戊○○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核定結果,應為貳仟捌佰陸拾捌萬捌仟貳佰玖拾陸元【即(50.86平方公尺×485,00
0元/每平方公尺)+4,021,196元=28,688,296元】,即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貳拾陸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原告僅繳納壹拾貳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尚不足壹拾參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予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