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346號
原 告 關又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8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繳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