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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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04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桂香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相對人陳桂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資料,均核與後附戶籍謄本所載資料不同,聲請人應明確表明欲為公示送達之相對人為何?並補正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