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大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融陞國際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起訴狀所載地址,經郵務送達機關以「遷移」退回,是起
訴狀所載者並非被告融陞國際有限公司、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融陞國際有限公司、甲○○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請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就原告各項請求表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所依據之具體法律條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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