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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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57號、96年度毒偵字第2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96年度毒偵字第2289號),惟查該案中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77公克),乃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上述案件中扣案之粉末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77公克),有該中心96年10月22日航藥鑑字第0961768號鑑定書1紙附於偵查卷可稽,係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