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678號
原 告 洪世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 龍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陳報主張被告受有不當得利之
數額,其中本金及利息數額各若干?合計數額若干?訴之聲明第
一項之金額是否為兩者之合計?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毋省略),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
、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又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5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有如主文所示之欠缺,致不知原告請求
之金額及原因、事實為何。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