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74號聲請人凱勝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素君 代理人 黃顗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威同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鼎洲特殊金│台灣中小企│109年11月30日│新臺幣│ZJ0000000││屬導線有限│業銀行土城││10萬6880元│││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