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13號原告 陳玉珍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
顏詒軒 律師被告 陳渠峰 (原名 陳渠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