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15號聲請人 簡林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威同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簡林龍│板信商業銀│109年7月10日│新臺幣30萬元│CM0000000│││行中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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