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6號聲請人 黃煥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翔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翔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股票110年度除字第9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翔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11200,0000002翔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21100,0000003翔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31115,0000004翔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4140,0000005翔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5110,0000006翔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6125,0000007翔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7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