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5號聲請人 吳方棟 代理人 蕭晴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日
書記官黃伊婕
附表:股票110年度除字第0000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世大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2世大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3世大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4世大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5世大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6世大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