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7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楊富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靖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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