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4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佑軒 兼法定代理 林志成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雨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佑軒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志成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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