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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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51號上訴人 蕭金龍 被上訴人 張筑婷
呂紹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7月6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有卷附委任狀及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94、282頁),且無須扣除在途期間,則本件上訴期間自上開送達翌日即107年7月7日起算,已於同年月26日(非休息日)屆滿。上訴人遲至同年8月3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章附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可稽,顯逾上訴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