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89號聲請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白智榮 訴訟代理人 王彥婷 兼送達代收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胡文蕙┌─────────────────────────────────────────────────────┐│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8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3,541元│KB0000000│106年10月27日│││有限公司建成分公│限公司建成分公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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