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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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63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麗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麗珠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對本院於101年12月12日所為101年度審訴字第2636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記載「為不服原審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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