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訴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勝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2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謝勝斌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勝斌因過失傷害及肇事致人傷害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之其中過失傷害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
3日以101年度審交訴字第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在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高瑞聰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