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經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毒偵緝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貳點 陸玖玖 壹公克,含包裝袋參只)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經豪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聲請人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24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編號1至3號含袋總毛重3.45公克、編號4至7號含袋總毛重4.23公克及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塑膠吸食器各1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存卷為憑。而上開扣案物品甲基安非他命編號1至3號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0年7月20日案件編號:11.0000-000鑑定書(見偵緝卷第34頁)在卷可按,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聲請意旨另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編號4至7號(含袋總毛重4.23公克)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云云。惟依偵查卷內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在「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位簽名者為同案被告 王美惠 ,且經王美惠於警詢時供述該毒品為其所有(見偵卷第16頁、22頁),是上揭編號4至7號4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乃王美惠所有,且此部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188號裁定宣告沒收銷燬,有該裁定書在卷可佐,且業已進入陳報資料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審核准許執行沒收銷燬程序中,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0月31日桃檢秋園100執他3725字第093835號函附卷為憑,是聲請人再聲請就此部分之甲基安非他命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顯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五、聲請意旨復以:上開扣案之安非他玻璃球吸食器及塑膠吸食器各1個,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云云,惟查:
㈠本院遍閱聲請人提出之相關偵查案卷,均無上開扣案安非他
玻璃球吸食器及塑膠吸食器各1個之鑑驗資料,可供審認扣案物是否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依卷附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亦未記載其內有毒品殘餘,自難認上開安非他玻璃球吸食器及塑膠吸食器各1個確有甲基安非他命殘餘其內。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專供施用毒品器具,構成要件
應予限縮且嚴格解釋,法條既曰「專供」,自應解為「專」以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為限,而不包括施用者就原有其他用途之物,予以加工製造而供作施用毒品之器具在內。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除對施用毒品者有處罰之明文規定外,另於該條例第4條第5項對於製造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者,亦有處罰規定,且刑罰更重於施用毒品罪,如未予嚴格界定,恐將施用毒品之施用人為便於施用,而以玻璃球、鋁箔包、吸管、針筒等物為材料自行製作簡便施用器具,易於其施用之行為,亦遭不當納入「製造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範圍內,反客為主,造成主要之施用行為反被便於施用之製作器具行為所排除,而論以施用者製造器具之罪刑,處以更重刑責之危險,將不當架空施用毒品罪刑之條文,使幾無適用之餘地,故專供施用毒品器具應指製作該物品之目的及使用上係專門供作施用毒品之器具而言,至於以其他日用物品併湊製造臨時替代使用之器具,應不包括在內,不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予以沒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法務部88年8月25日88法檢字第1798號函意旨參照),上開聲請意旨所述扣案之吸食器2個,僅係被告用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器具,無論就其性質上或使用上,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顯非屬違禁物之範疇,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或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