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67號聲請人 林芬雅 相對人 邱美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邱美玉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逾期迄今均未清償欠款,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足資參照。
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票面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本票無效,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本票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26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未載│45,000元│未載│CH264912││├──┼──────┼───────┼──────┼─────┼──┤│002│未載│45,000元│未載│CH338343││├──┼──────┼───────┼──────┼─────┼──┤│003│未載│45,000元│未載│CH338076││├──┼──────┼───────┼──────┼─────┼──┤│004│未載│45,000元│未載│CH545394││├──┼──────┼───────┼──────┼─────┼──┤│005│未載│45,000元│未載│CH238905││├──┼──────┼───────┼──────┼─────┼──┤│006│未載│30,000元│未載│CH238915││├──┼──────┼───────┼──────┼─────┼──┤│007│未載│30,000元│未載│CH338081││├──┼──────┼───────┼──────┼─────┼──┤│008│未載│30,000元│未載│CH945551││├──┼──────┼───────┼──────┼─────┼──┤│009│未載│30,000元│未載│CH338077││├──┼──────┼───────┼──────┼─────┼──┤│010│未載│30,000元│未載│CH238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