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453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怡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
6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扣案之吸食器參組」部分,均應更正為「扣案之吸食器壹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已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扣案之吸食器參組」部分,有如主文所述之誤寫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昭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