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聲請裁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0八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正勝
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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