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О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丁字第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犯公共安全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苗交簡字第五五六號刑事判決,判處罰金一萬八千元,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八月二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仍不知悛悔,再犯同公共安全罪,經同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日以九十一年度苗交簡字第八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九十二年一月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二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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