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原告 繆賢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7,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