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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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376號聲明人乙○○
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姓名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除乙○○、甲○○外是否還有其他兄弟姐妹,如有,請補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歿者,請補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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