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781號
原告內政部消防署
法定代理人 蕭煥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洪有限公司(原名竑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