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8號

原告潤和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每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簡弦佐 即鴻盈企

業社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2,30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3,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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