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44號

原告 陳建中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上傑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蔡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