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44號
原告 陳建中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上傑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