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智因妨害公務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8項,本院逕予刪除)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受刑人陳文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妨害公務│妨害公務│├────────┼─────────┼─────────┼─────────┤│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拘役35日,如易科罰│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金,以新台幣1千元│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4日│106年11月3日│106年11月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1299號│字第21882等號│字第21882等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71│108年度上訴字第957│108年度上訴字第95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31日│108年6月11日│108年6月1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71│108年度上訴字第957│108年度上訴字第957││││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6月25日│108年6月11日│108年6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757號(編號2至│││字第10469號│3曾定應執行拘役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