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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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3樓(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受刑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民國95年12月28日、96年1月6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6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1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