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伯安 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伯安因於95年8月24日至同年10月20日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36號(偵查案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708、1917、197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然本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確定判決等主文諭知沒收銷燬部分,均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二、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怡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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