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95年4月10日至同年8月下旬間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47號(偵查案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967、1800、368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然本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得減刑之罪名,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