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05號原告 戴汝芸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被告 謝國平
曾文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被告謝國平、曾文玲應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謝國平、曾文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