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002號債權人鳳凰時代大樓管理委員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品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劉品薇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劉品薇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 陳明 對債務人劉品薇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
五、貴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貴管理委員會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僅列送達代收人)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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