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聲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21號聲請人 徐鵬濱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1項)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2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31號事件之案卷,惟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31號事件係 梁章港 、 魏建碧 、梁瑋倫、 邱瑞如 、 梁珮箖 、 梁章君 等6人與行政院、內政部、高雄市政府間之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至聲請人則非該事件之當事人,即係第三人,然其聲請閱覽該案卷,並未經當事人同意,亦未釋明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上述規定,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