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得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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