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5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金順律師
游朝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汪梅芬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