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蕭金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並已依法登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0月6日刊登在臺灣新生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6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耿珮瑄┌───────────────────────────────────────────┐│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吳學人│蕭金田│第一銀行基隆分行│105年10月25日│96,300元│H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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