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原告BS000-A111141(姓名年籍詳卷)
BS000-A111141A(姓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周鴻展 上列被告周鴻展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2號),經原告BS000-A111141、BS000-A111141A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佩芬
法官劉孟昕法官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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