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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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勝宏選任辯護人張仕融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勝宏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本件被告蕭勝宏前經本院處分自民國104年6月23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蕭勝宏另犯他案,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4年
7月29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104年執更強字第912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0頁)。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是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