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7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秀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零陸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