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01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兩造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認證書。
三、查報被告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及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四、被告之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居民身分證。
五、原告最新之戶籍謄本。
六、如被告業經訴請離婚勝訴確定並經本院認可而無訴訟之必要,請具狀撤回。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