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調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調字第37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黃群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德居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繼承人 何蕭梅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何蕭梅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本件所有相對人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原因事實。
(三)補提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新北市○○區○○街○○號房屋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幸如